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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限公司与干线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干线传媒广告(北**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5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名**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北京名**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名**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北京名**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北京名**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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