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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