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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与被申请人耿×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耿*因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但法院未予以认定。耿*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未予以认定。判决违反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我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耿*的暴力倾向对子女成长将产生不利影响。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背离了社会家庭伦理基础。二审对新证据没有采信,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耿*提交书面意见称:法院判决在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判决合法。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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