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院落是否包含在拆迁范围之内,是本案的基础事实,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争议的基础事实存在未予查清的情况,导致该案的处理结果错误。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