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北京百**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诉被告北京百**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百**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百**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做出了约定(合同第8.8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总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包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百**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关于北京市西城区和平门商务办公楼的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本区内。在《北京百**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虽然约定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总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本案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百**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