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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举报人李*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购发票,同年9月11日,被告人李*通过向李*指定的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当代城市家园寄送快递的方式,向李*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0份,以及“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2014年9月15日,民警以开发票为由将被告人李**至本市昌平区永旺商城南侧路边并将其抓获。到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杨*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单,搜查笔录,拨打试验,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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