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阳辰宇**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4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阳辰宇**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沈阳辰宇**司北京分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辰宇**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