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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建**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大**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司)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执异字第01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复议申请人大**司因故未能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大**司称,廊坊佳**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与中圣**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大**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第三项:大**司在欠付中**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佳**司承担给付义务。该判项已经明确只有大**司在欠付中**公司工程款的前提下,才承担给付义务。大**司与中**公司关于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正在审理中。即使大**司存在欠付工程款,在欠付金额不明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强制划拨大**司的银行存款也于法无据。执行法院认为冻结、划拨我公司存款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的控制性执行措施,并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项。故,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请求撤销对我公司的强制执行裁定,返还已划扣的资金,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佳**司称,根据中**公司与大**司之间的合同证明,大**司尚欠中**公司工程款300万元未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大**司有理有据,再说佳**司已做了担保,并且愿承担一切责任。请求维持异议裁定。

被执行人中圣**司称,大**司作为案件的被告人,生效法律文书又确定了其在欠付中圣**司工程款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佳*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基此,执行法院根据佳*公司的申请扣划大**司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并无错误。请求驳回大**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塘沽审判区及天津**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异议人在欠付被执行人中圣**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佳**司承担给付义务。现异议人与中圣**司之间纠纷正在天津**人民法院诉讼,塘沽审判区冻结、划拨异议人存款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的控制性执行措施,并未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项。故,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主张(2015)滨塘执字第2928号执行裁定书仅写明根据一审判决,执行依据错误,因终审判决撤销、改正了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故本案执行依据应为(2014)滨塘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及(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对此予以纠正。异议人主张塘沽审判区扣划的款项为不可执行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5)滨执异字第0116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大庆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佳**司与中**公司、大**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塘**判区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佳**司工程款1716834.13元;二、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佳**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16834.13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大**司对本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大**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维持(2014)滨塘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2014)滨塘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大**司在欠付中**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佳**司承担给付义务;四、驳回佳**司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大**司的其它上诉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塘**判区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滨塘执字第2928号执行裁定,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公司、大**司的银行存款1746797.13元及利息。于2015年11月24日将大**司在兴业**和平支行的存款125万元,扣划至塘沽**委员会。为此,大**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另查明,2014年6月,中**公司与大**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讼于本院,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3923号和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划拨复议申请人大**司的银行存款,是根据申请执行人佳**司的申请,所采取的控制性执行措施,且该款未向申请执行人佳**司发放。如中**公司与大**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判结果作出后给大**司造成损失,申请执行人佳**司对此已作出书面承诺,愿承担一切责任。综上,执行法院据此作出的(2015)滨执异字第0116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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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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