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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发富、北京华**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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