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依法应予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诉讼程序,望高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