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申请对广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广州**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浙江**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亦无法提供广州**限公司的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8286号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
北京**有限公司与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惠州北**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刘*与北京路易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国**限公司与腾信嘉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协会与中**商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融国际**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贞丰县**责任公司、贵州**限公司、丁**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孟**与北京民**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