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格尔**销售分公司与广州天**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浙江**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申请对广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广州**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浙江**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亦无法提供广州**限公司的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8286号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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