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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馥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1)二**终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李*与王**曾为夫妻,双方离婚时调解书写明“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住房已自行分割完毕,不需法院处理”。2005年1月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因此,2003年二人离婚后不存在共同财产未分割问题,涉案房屋属于王**个人财产。(二)购房价格不低于市场价30%,二审法院以购房价低于市场价格20万元认定不是合理价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涉案房屋与204房屋安装一扇共用的防盗门而对黄*主张善意不予采信认定有误。(三)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法作为判决认定依据,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203号房屋系李*和王**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和王**的离婚调解书中并没有明确203号房屋的产权归属,故不能仅依产权登记认定王**系203号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二)二审法院结合买卖合同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及涉案房屋相关情况对黄*主张善意购买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二审法院以王**和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李*的合法权益为由,判令买卖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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