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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北京**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6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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