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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吴**与石家庄市长**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吴**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新民居建设是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河北省委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石**市委、市政府具体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吴家营村列入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是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的建设新农村的实践性探索,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吴家营村进行新民居建设的方案及步骤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是村民自治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此驳回原告起诉。

上诉人诉称

吴**、吴**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确定上诉人与吴**委会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无效,合同属民事合同,其合同效力纠纷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吴**虽被列入新民居建设示范村,但**务院和河北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试点村庄,应当依法将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和用地方案报批,经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批先建是被严禁的违法行为;新民居建设的规划方案、用地方案、建设方案并非完全是村民自治范围,必须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查并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新民居建设的实践性探索和村民自治范围属错误观点,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新民居建设是国家新时期改革的重大举措,属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范围。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吴家营村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本案诉争的租用土地属于新民居建设用地,是新民居建设试点的组成部分,故该纠纷也应属于新民居有关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所称有关手续未报批的情况,亦属于有关人民政府新民居建设政策监督管理范围,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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