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安萨**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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