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视台、上海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