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吴**、韩**、崔**、魏**、王**、丁**、王**、陈**、杨**(以下简称刘**等十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北京市**阳分局(以下简称朝**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刘**等十原告诉称,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城外诚家具商场违法占地的问题,被告作出信访答复称该商场有土地使用证,然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要求公开这一使用证时,朝**分局给出的答复却是没有,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对此事作出答复,朝**分局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仅称城外诚商场因违法用地已经被处罚,完全回避为何作出前后矛盾的答复,故起诉要求撤销朝**分局作出的市国土朝信(市局)【2012】6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原告针对被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吴**、韩**、崔**、魏**、王**、丁**、王**、陈**、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刘**、吴**、韩**、崔**、魏**、王**、丁**、王**、陈**、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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