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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贸中心与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路恒昌**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北京**贸中心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北京**贸中心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北**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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