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限公司诉被告肥城市**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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