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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双**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疆双**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称:(一)造价鉴定机构未按照受委托的事项对现场勘验记录所确认的新能钢结构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造价评估,而是采用工程总造价减去我公司已完工程价款的方法,计算出新能钢结构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在审价过程中,涉案鉴定结论对我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价款存在严重漏项及少算的情形,依据明显不足,应不予采信。(二)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门窗质量不合格,相应的40余万元修复费用应由其承担。综上,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新疆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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