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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深圳国际文化书社(以下简称文化书社)、一审第三人北京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9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文检鉴定书》不能作为否定相关证据的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公章为假错误。即便涉案公章为假章也与朱*无关。朱*信赖文化书社及其法人使用涉案公章的行为。一审判决仅以时间有瑕疵即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借条》及《房屋转让协议》不当。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北京市丰台区方**城园一区14号楼乙门1701号房屋买卖作出驳回判决错误。一、二审法院违法加重朱*举证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文化书社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朱*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朱*提交的《借条》及《房屋转让协议》内容均系虚假,部分诉讼材料上的公章及姚*的签字也系虚假,朱*以上述证据为依据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06年6月5日就北京市丰台区方**城园一区14号楼乙门1701号房屋买卖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系朱*与姚*签订,并非朱*与文化书社签订,朱*在本案中要求将北京市丰台区方**城园一区14号楼乙门1701号房屋确认归其所有,由文化书社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朱*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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