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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晚6时许,被告人蒋*在本市京口区梦溪园巷XX号XX室XX旅馆吧台,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窃得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79元。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窃苹果6手机已退还被害人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物品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照片,截图,案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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