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石曲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石曲坡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石曲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6月1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尔石曲坡至本市京口区京口路XX号XX幢XX室,采用攀窗入室等方法,窃得人民币1000元。

二、2015年6月2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尔石曲坡至本市润州区百盛家园XX栋XX室,采用攀窗入室等方法,窃得苹果MacBookPro型(15-inch,mid2012)笔记本电脑一部、SUUNTO手表一只,电脑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尔石曲坡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窃得的苹果MacBookPro型(15-inch,mid2012)笔记本电脑及SUUNTO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尔石曲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王*的陈述,证人曲某某甲、曲某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证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尔*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尔石曲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