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8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孙*继续退赔被害人陈*诺基亚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汤*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8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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