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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087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李*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08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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