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汤成杰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