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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成杰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汤成杰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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