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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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