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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靳*在宿迁市宿城区金陵名府小区东门的地球村网吧,扒窃被害人刘*红米NOTE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靳*于2015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靳*已退赔盗窃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解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被盗手机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上网记录、监控录像、苏州*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退赔凭证、被告人靳*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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