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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方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许*在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南苑名城小区工地工棚内,趁被害人刘*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刘*外套口袋内现金人民币10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于2015年7月9日在泗洪县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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