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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丁*在宿迁市宿城区宝龙后街“粉黛尔”服装店内,以买孕妇装为由和被害人王*搭讪,后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82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于2015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丁*赔偿被害人王*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退赔凭证,被告人丁*曾因盗窃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曾因盗窃被判刑,现又实施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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