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雷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7月11日晚,被告人秦*到宿迁*迪生学校附近,从门缝钻入一电动车修理店,窃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90元。

2、201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秦*到宿迁市宿城区恒佳花园附近,先后进入“恒佳花艺”、“宿迁三园”等6家店内,均未窃得财物。后到香榭里明珠小区附近,从门缝钻入“弘瑞糕点”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秦*于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彭*、孙*、朱*、史*、李*、朱*、李*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购买凭证、被盗黄金项链价格鉴证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