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苑240号,利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一楼西窗后进入室内,窃得蔡*放在一楼鞋柜上的路虎车钥匙1把和金属钥匙1串,后利用窃得的路虎车钥匙启动停放在门外的车牌为浙J白色路虎极光轿车(价值人民币38万元),并驾驶该车逃至椒江区枫南路一带意欲销赃,后因畏罪,将轿车抛至枫南路一公园内,步行离开现场,后在椒*五洲生殖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其身上当场查获偷来的路虎车钥匙1把、蔡*的行驶证、驾驶证及身份证各1本,后被告人张*带领侦查人员找回涉案车辆,以上涉案物品现均已返还失主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蔡*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在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被追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