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陈*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陈*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二村中国日用品商城五区A6-38号摊位,趁曹*不备,侧身扒窃走曹*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20元,随即被发现,后在逃跑途中将钱扔在地上被曹*捡回。

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曹*的陈述、证人曹*、陶*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当事人案发时线路图、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无前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赃物已追回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