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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一民、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利用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菜场边逍遥子棋牌室上班之便,先后多次盗窃棋牌室抽屉内人民币,共计1545元左右,另还窃走棋牌室更衣室内胡*衣服口袋里的人民币35元。上述赃款,除2015年2月20日退还给被害人於春芳20元外,其余均被被告人李*挥霍。

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於*、胡*的陈述、证人左*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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