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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来到三门*坦头巷94号,以撬锁的方式进入4楼前间、402房间、3楼后间,均未窃得财物;后进入3楼前间将人民币、港币、菲律宾比索、香烟、男式T恤、文胸等财物偷走。

2、2015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来到三门*道墙里路5号,以同样方式进入2楼前间、后间,窃得睡衣、文胸、内裤、泳衣、太阳镜、人民币等物。

3、2015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来到三*游街道平安路52号,以上述方式进入2楼201房间、202房间,窃得睡衣、吊带裙、打底裤、人民币等物。

案发后,涉案人民币、港币、菲律宾比索、文胸、内裤、睡衣、泳衣、吊带裙、打底裤、太阳镜被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陈*甲赔偿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字银凤、陈*丙、严*、邓*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字银凤、孙*、陈*丙、陈*丁清、石*、严*、邓*、吴*的陈述,证人梅*、俞*、陈*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退赔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汇率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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