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甲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程*甲窜至本市城区中山路名流理发店四楼陆*房间,趁陆*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床上的黑色步步高手机1只及人民币100元,后又窜至四楼林*、郑*的房间,趁林*、郑*熟睡之际,窃得郑*放在床上苹果5代手机1只及裤袋内的人民币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50元,以及林*放在床上的白色欧博信手机1只。案发后,被害人陆*已自行赎回黑色步步高手机;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苹果5代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郑*。

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程*甲窜至本市城区中山路名流理发店五楼童*的房间,趁屋内无人之际,窃得童*放在床头柜上木盒内的人民币40余元;后又窜至五楼陈*房间,趁陈*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床头盒子内的人民币10余元,共计人民币50余元。

2015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程*甲窜至本市中山路名流理发店五楼,趁祝*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70余元。

2015年7月1日早上,被告人程*甲窜至本市城区中山路名流理发店五楼,趁占某外出之际,多其放在床上的裤袋内窃得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人民币200元并发还被害人占某。

2015年9月9日早上,被告人程*甲窜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杰拉网咖,趁上网吧上网的陈*睡着之际,窃得白色魅族手机1只。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林*、郑*、童*、陈*、祝*、占*的陈述、证人程*乙、俞*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寄售、抵押物品登记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东阳*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程*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程*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盗窃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犯罪所得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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