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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到丽水市松阳县草场於、中药厂路口、松阳师范宿舍东墙、师范女生新宿舍2楼、第四幢学生宿舍、永晖小区7幢等处以电话接线器接电信固话交接箱的方式,利用他人固定电话盗打腾讯16885电话,为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750元。

2、2015年6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丽水市云和县浮云小区以电话接线器接电信固话交接箱的方式,利用他人固定电话盗打腾讯16885电话,为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400元。

3、2015年6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丽水市云和县鲤鱼山小区以电话接线器接电信固话交接箱的方式,利用他人固定电话盗打腾讯16885电话,为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200元。

4、2015年6月14日晚7时多,被告人陆某某到丽水市莲都区汽车西站附近(吕*)以电话接线器接电信固话交接箱的方式,利用他人固定电话盗打腾讯16885电话,为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900元。

5、2015年6月14日晚9时多,被告人陆某某到丽水市*区居委会附近以电话接线器接电信固话交接箱的方式,利用他人固定电话盗打腾讯16885电话,为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450元。后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信息;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3、证人兰*、孟*等人的证言;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光盘两张;6、扣押决定书;7、陆某某手机内QQ号码和电信数据比对情况表;8、关于Q币销售的情况说明;9、中国*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关于要求批准减免被盗充Q币固话用户费用的报告》;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陆某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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