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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4月08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一次、表扬一次,2015年05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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