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朱*有期徒刑10年11个月,并处罚金35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07月表扬一次,2015年05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其未缴纳罚金刑,减刑幅度作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22年6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