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董*经过瑞昌*中心街城中城旁巷子时,发现被害人邓小龙的一辆黑色豪悦牌踏板摩托车只锁了龙头锁,遂将龙头锁破坏后将车推至瑞昌市老中医院对面的修车店换锁,被受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116元。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中亦已供认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邓小龙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的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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