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先后五次入室盗窃,共窃取人民币2700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陈*在盗窃财物时被人发现并报警,九江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余*甲、余*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先后五次入户盗窃,共窃取人民币2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窜至新合镇杨桥村,趁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无人,大门未锁,进入其一楼房间,窃得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他从家中出来走到杨桥村,找地方下手弄钱,看到有一户人家的大门有一点缝,就推开门,发现里面没人,房间里有个木头柜子,他在柜子里发现1100元钱,就拿走了,之后回家了;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31日左右,下午4点多他和他老婆一起出门,5点多回家时发现柜子里的衣服被翻在地上,柜子门是打开的,就觉得家里被盗了,他老婆发现放在衣服里的1000多元被盗走了;3、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2、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陈*窜至新合镇小石村附近,趁被害人叶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其一楼卧室,撬开柜子,从中窃取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盗窃之后的一、两天凌晨,他从家里出门走到小石村附近,发现有户人家大门没关,就直接从大门进去,在一楼右手边的房间里发现一个柜子是锁着的,就到二楼找到一把起子,把柜子的锁撬开了,撬开后在柜子里的一个抽屉中发现一个钱包,将里面的1300元钱盗走,把钱包扔在门边的角落就走了;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日早上5点多,他出门做事,出门的时候没有关门,6点多回家做早饭时发现家中一楼右边卧室里的柜子门是开的,柜子门的锁被撬了,他放在柜子里的钱包不见了,后来发现钱包被扔在沙发旁边的角落里,里面的钱全不见了,就报警了;3、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窜至新合镇爱国村,趁被害人魏某某家中无人,用铁棍将被害人家后门撬开,欲盗窃财物,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第二次盗窃过后的三、四天一个下午,他从涌塘走到爱国村,在路边有一家两层的房子,他走到房子的后门,门是锁着的,他从旁边人家的压水井那里拿了一根铁棍,将后门的锁撬开,然后从后门进去,在靠右手边的房间内,将柜子里的衣服全部翻出来,翻完之后没发现值钱的东西,就走了;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她在别人家里玩,到了下午3、4点左右回家时发现后门的锁有问题,就让别人来看下,别人说锁被人撬坏了,她就赶紧到房间去看,发现地上被丢了一地的衣服,没有被盗走财物;3、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陈*窜至新合镇信用社对面的巷子,趁被害人邹某某家中无人,大门未关,进入其一楼房间,窃取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第三次盗窃后的两天,他在新合街银行对面巷子里,发现有一户人家的大门没关,他就直接进去了,在一楼通向厨房过道的右手边第一个房间里,他看到一个女式皮质单肩包挂在窗户边上的衣架上,他把包的拉链拉开,将里面的300元钱偷走;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5日中午,她到外面吃饭去了,家的大门和后门都没锁,吃完饭回到家中,发现放在房间挂衣架上的女式单肩包里的300元钱不见了;3、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陈*窜至新合镇中学附近,进入被害人胥某某家中二楼房间欲盗窃财物,被胥某某等人发现后报警。九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4年8月21日吃过午饭,他走到新合*协会附近玩,由于身上钱不多,就想着到别人家偷点钱,正好发现一家两层楼的房子前门是开的,就从前门进去了,因为一楼有人,就直接上到二楼,在右边的房间里有个桌子,他在桌子的抽屉中发现有一叠红包,但是没有钱,这时听到有人上楼的声音,他就把抽屉全部关上,躲到左手边的第一个房间里,被一个小男孩发现了,一个女老人家就问他是干什么的,他就往楼下走,下楼后也没走,就坐在这家的门口,后来一个小男孩骂他,他就推这个小男孩,那个女老人家用木棍打了他脚,后来被推的小男孩爸爸来了,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2、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21日下午,她在厨房旁边做事,对面邻居家里有四个小孩在客厅里面看电视玩,他们从窗户口看到有个人偷偷摸摸进到她家里,她就带着他们上楼去找,在二楼她小儿子的房间里看到一个陌生男人坐在床上,就对其吼了几句,这个男的就下了楼。这个男的下楼后也没走,坐在她家门口,她和四个小孩就说其不应该偷东西,其就起了火,把其中一个小孩按倒在地,她就拿一根柴棍打其的脚,后来这个小男孩的爸爸来了就报警了;3、证人余*的证言,2014年8月21日下午,他和余*等人在邻居家看电视,他从窗户里看到对面邻居家门口有个人在东张西望,然后进到房间里去了,他就和余*等人到对面邻居家,跟在厨房做饭的老婆婆说她家进贼了,正好听见楼上开关柜子门的声音,他们就和老婆婆一起上楼去找。在她家二楼一个房间里发现了刚刚进屋的那个人,老婆婆就骂这个人,后来都下楼了,下楼后这个人蹲在房子的门口,他们就跟着一起骂了几句,这个人就过来掐他,把他推倒了,后来他爸和邻居都过来了,他爸报警了,警察就来了;4、证人余*的证言,2014年8月21日下午,他和余*等人在家里看电视,余*说对面邻居家门口有个人东张西望,还进到房间去了,余*就说过去看下,他们几个到对面邻居家,发现老奶奶正在做饭,余*就对她说她家里进了一个人,他们就和老奶奶一起上到二楼,在房间里看到那个小偷,小偷就下楼梯,坐在老奶奶家门口。他们在那说这个小偷,小偷就开始打余*,还把余*推倒,后来余*的爸爸过来了,报了警,警察就过来了;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6、被告人陈*指认现场笔录、照片;7、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九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称被告人陈*在胥某某家盗窃时被当场抓获,随即被赶到的民警带走。

上述事实另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3)九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4)九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3、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4、户籍资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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