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被告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徐*窜至巴东县东瀼口镇雷家坪村3组陈某某家,用老虎钳撬开门锁,进入卧室,将陈某某存放在一皮箱内的现金384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徐*向巴东县城方向逃窜,途中购买香烟一包支付现金25元,后在逃窜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下余的被盗现金359元,返还给了被盗主陈某某。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徐*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后因其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005)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呈请网上追逃报告书;证人陈*、王*、朱*的证言;被盗主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被盗现金,发还给被盗主,挽回了被盗主部分经济损失,亦酌情对被告人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原羁押的11天已扣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盗窃的现金384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盗主陈某某(已追缴359元,下余部分继续追缴)。

三、作案工具老*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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