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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甲先后3次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金果坪村、江家村等地盗窃玉米共587.5公斤,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金果坪村6组被害人黄*家盗窃其玉米232.5公斤,经鉴定,价值512元。后被告人李*甲将所盗玉米卖给巴东县水布垭镇杨柳池居民邓*。

2014年9月6日5时许,被告人李*甲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3组杨*家,将其放在房屋一楼楼梯间的玉米105公斤盗走,经鉴定,价值231元。后被告人李*甲将所盗玉米卖给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3组村民李*乙。

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甲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2组江*家,将其房屋院内的玉米250公斤盗走。经鉴定,价值550元。后被告人李*甲将所盗玉米卖给巴东县金果坪乡下村湾村4组村民邹*。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李*甲盗窃的玉米250公斤,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记账单等书证;证人邓*、李*乙、邹*、吕*、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杨*、江*的陈述;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巴东*证中心巴*(2015)55号鉴定意见;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盗主,挽回了被盗主部分经济损失,亦酌情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甲退赔被盗主黄某玉米价款512元、杨*玉米价款231元;

三、追缴被告人李*甲盗窃的被盗主江某玉米250公斤,发还给被盗主江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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