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田*和欧*(另案处理)骑车至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小区,趁无人之机,进入居民廖*家中,将廖*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田*将所盗电动车推行至笆篓湾小区颖湘超市附近时被廖*发现并抓获。经仙*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的陈述;证人李*、向*、陈*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仙桃市*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197号鉴定结论(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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