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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杨*至浏阳*办事处辖区,先后4次盗窃他人电动摩托车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48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至浏阳*办事处神仙坳社区大塘路某某小区某栋某单元车库边,伺机盗窃了男青年刘*停放在车库内的绿佳牌LJ60800TD1192型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经浏阳*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2、2015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杨*至浏阳*办事处百宜社区北正北路某号后面一楼楼梯间,伺机盗窃了男青年章某某停放在此的爱玛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的电瓶四个。经浏阳*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瓶价值人民币348元。

3、2015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至浏阳*办事处神仙坳社区大塘路某某小区B栋后面坪内,伺机盗窃了女青年肖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立马牌公主马型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经浏阳*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

4、2015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杨*至浏阳*办事处神仙坳社区石霜路某号后面巷子内,伺机盗窃了男青年廖某某停放在此的立马牌200型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经浏阳*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5年8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通过视频侦查,在本市淮*办事处指背冲路将被告人杨*传唤到案,并当场查扣其作案工具剪刀、T形开锁工具及被盗的立马牌200型两轮电动摩托车。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随后将被盗立马牌200型两轮电动摩托车发还失主廖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刘*、章某某、廖某某、肖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200型两轮电动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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