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贺**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永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以(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提出对罪犯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提出,罪犯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84.9分。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提出罪犯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贺*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