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廖**骑摩托车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透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元坝场镇葭萌路330号“美的空调专卖店”门口的一辆“雷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骑至元坝电管站门口一空坝处,卸下车内10个12伏电瓶,分两次将所盗电瓶以440元销赃给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蓄电池维修店的夏*,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民警将遗弃于元坝电管站门口的“雷克”牌电动车找回并追回3个电瓶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雷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1元。

2、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廖**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元坝场镇葭萌路324号“好年华”服饰店门前的一辆“道远铃木”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骑至广元市利州区滨河北路城建公寓时,因该电动车亏电无法继续行驶,遂将电动车停放于城建公寓对面绿化带内,次日廖**返回准备取走该车电瓶时发现该“道远铃木”牌电动三轮车已丢失。经鉴定,该被盗“道远铃木”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4元。

3、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廖**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甲停放在葭萌路350号“那屋宝贝”孕婴店门口的一辆“方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200元销赃给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247号“佳兴商贸店”的唐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已将赃车追回,经鉴定,该“方圆”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1元。

4、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廖**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元坝镇葭萌路358号新天地婚纱摄影店门前的一辆“方圆”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骑至元坝升达木业厂门口公路北行50米处时,因车辆故障无法继续行驶,遂将该车弃于路边,取出电瓶以180元销赃给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3段177号广元雪峰摩托维修店的杜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民警将遗弃于路边的电动车找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该方圆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7元。

5、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廖**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于葭萌路274号元坝市场“床上用品店”前的一辆“嘉陵”牌电动两轮车盗走,后以1400元销赃给广元市大石镇“倍特专卖车行”的罗某某,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破案后已将赃车追回,经鉴定,该“嘉陵”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3元。

6、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廖**骑摩托车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在元坝镇信用社门口公交站台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步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动两轮车推至昭化司法局门口一摩托车停放点,把被盗电动车的5个“新日”牌电瓶卸下盗走,并将该电动车遗弃。后将电瓶以240元销赃给广元市**维修店的杨*,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已将赃车及电瓶追回,经鉴定,该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7元。

7、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廖**驾驶摩托车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市场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停放在“文*口腔诊所”门前的一辆“霹雳豹”牌电动两轮车盗走,骑至元坝中学体育场外河边公路时,因该电动车亏电无法继续行驶,遂将该电动车停放于公路边一绿化带处,在返回元坝场镇骑自己的摩托车欲卸走被盗电动车的电瓶时,发现被盗的“霹雳豹”牌电动车已丢失。经鉴定,被盗“霹雳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0元。

8、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廖开骑摩托车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在元坝镇信用社门口公交站台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陆战虎”牌电动两轮车推至昭化粮库门口的巷道口,采用接线的方式将该电动车骑至昭**分局背后的公路边上,把被盗电动车的电瓶卸下盗走,将被盗电动两轮车遗弃。后将电瓶以160元销赃给广元市城区红星公园处一个骑自行车收废品的中年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已将赃车追回,经鉴定,该“陆战虎”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2元。

9、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廖**骑摩托车窜至广元市旺苍县白水镇,在白水镇便民西路烟花爆竹专营店门前,趁无人之机,采用透锁手段,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骑至广元市城区,将该车的5个12伏的超威牌电瓶以350元销赃给广元市城区天成路89号超威电池电动车批发门市部的侯某某,后廖**将该“黑马”牌电动三轮车遗弃在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131号店铺外一摩托车专用停车位。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已将赃车追回,经鉴定,该黑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1元。

10、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廖**骑摩托车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在元坝镇葭萌路345号“灵感发艺造型”门前,趁无人之机,采用透锁手段,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力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昭化区元坝壮牛饲料附近吊桥垃圾房一空坝内,把被盗车辆的4个12伏的“天能”牌电瓶卸下盗走,将赃车遗弃,后以200元销赃给广元市利州区兴安路455号超威电池专卖店的杨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已将赃车及4个“天能”牌电瓶追回,经鉴定,该“力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3元。

综上,被告人廖**作案10次,共盗得不同品牌电动车10辆。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24149元。

本院查明

庭审中还查明,被告人廖**2009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元**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曾经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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