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提讯上诉人袁*均,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均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袁*均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均撤回上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