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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结伙以撬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在乐山市市中区、沙湾区、夹江县盗窃车内物品。其中,由王某某负责驾驶川LAV129号蓝色铃木牌汽车在一旁接应,龚某某、胡某某用随身携带的u0026ldquo;破窗器u0026rdquo;将车窗玻璃撬碎盗取车内物品,所获赃物、赃款三人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25日凌晨,王某某驾车搭乘龚某某、胡某某窜至沙湾区嘉农镇尊尚酒店外停车场,将川FG9888黑色宝马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两条硬中华香烟,随后又将川LDQ996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撬碎,盗走车内的赖茅白酒。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川LDQ996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被损坏的后车窗玻璃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493元;被盗的两条中华牌硬盒装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2、2015年5月19日凌晨,王某某驾车搭乘龚某某、胡某某窜至夹江县漹城镇迎圣街一洗车场对面,将川LES755号长城黑色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撬碎,盗走车内的两条硬中华香烟,随后又窜至夹江县王*街绿源麻辣烫对面,将停路边的川LY9688号轿车后车窗玻璃撬碎,盗走车内的三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被盗的2条中华牌硬盒装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被盗的3瓶五粮液白酒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50元

3、2015年5月26日凌晨,王某某驾车搭乘龚某某、胡某某窜至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中兴镇258号移动营业厅外,将川LDB068号黑色现代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撬碎,盗走车内的5台路由器和光猫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两个水星牌MW210R型300M无线路由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6元,两个迅捷牌FWR200型300M无线路由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6元,一个海尔牌RT-D5型300M无线路由器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8元。

4、2015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驾车搭乘龚某某、胡某某窜至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路口富丽华酒店外,将川LEE075号黑色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撬碎后,盗走车内白酒。

5、2015年5月的一天凌晨,王某某驾车搭乘龚某某、胡某某窜至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三江农村信用社对面,将川A2N213号黑色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撬碎,盗走车内的7条软包红塔山香烟。经鉴定,该车后窗玻璃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被盗7条香烟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25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川LAV129号蓝色铃木牌汽车(该车主为汪某某)和5台路由器已被扣押在案。2015年7月28日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并案侦查函、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8)青刑初字第199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7)乐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车辆照片、卡口抓拍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机动车维修发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嘉州*银行外监控视频、乐山市*证中心乐沙价认鉴(2015)19、21、22、33、34、35、36号价格鉴证意见书、乐山*证中心乐市价认鉴(2015)8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周*、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某、杨某某、周*、蓝某某、张某某、邹*的陈述、同案人龚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5个无线路由器,由扣押单位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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