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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某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游犯盗窃罪、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2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省新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执行标准为5000元以上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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