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游犯盗窃罪、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2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川省新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执行标准为5000元以上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